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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没商量”

来源:2006-05-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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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宿迁市宿豫区赵某等160户消费者于03年6月前后向某开发公司购买了商品房,合同约定于当年9月18日交房,但开发商拖到2003年11月才开始陆续交房,有的甚至拖到2004年1月才交付。根据原合同约定,逾期交付要按房款的万分之五至万分之十赔偿违约金。但是当消费者按合同约定提出赔偿要求时,开发商却以建房时雨天多、停电等理由予以拒绝。
    专家评点 :如果开发商不是因为地震、水灾等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而逾期交房的话,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拒绝支付,购房者可上诉至法院。出现逾期交房情况后,购房者如果想解除合同,可以向开发商发送催告函,如果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这个期限可以另行约定)内仍然没有交房的话,购房者就有权解除合同。需要提醒的是,催告之后,如约定天数到期开发商仍未交房,那么此后一年内购房者都有权解除合同,超过一年就不能再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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