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盐房管[2014]117号)文件精神,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原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名称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为做好今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租金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做好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盐房管[2014]117号)文件精神,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原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名称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为做好今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租金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金补贴发放条件及责任主体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户口3年以上,或者具有市区户口3年以上,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且年龄在30周岁(含)以上人士;
(二)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6320元;
(三)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
(四)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房产交易行为;
(五) 在市区租住住房且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
2013年1月1日后申请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发放;2013年1月1日前已纳入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发放。
二、租金补贴发放执行标准
市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按每人每平方米每月10元执行;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每人每平方米每月3.5元执行。
租金补贴发放单身家庭按2人计算,4人以上家庭按4人计算。家庭人口在3人(含3人)以下的,月补贴最高限额为480元。家庭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的,月补贴最高限额为640元。
三、租金补贴家庭住房及家庭人口认定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前需对保障对象的住房及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
凡同户籍家庭成员中自有住房超过人均18平方米、直系亲属间租住房屋、承租公房、拥有营业用房、在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在城市建设征收项目中仅有一处住房但房屋征收(拆迁)补偿高于15万元的均不得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住房保障。
租金补贴发放家庭人口应以申请人户口簿载明的同户籍人口为准,未在同一户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须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或出具能够证明其为关系人的相关证明。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周岁的,以居民户籍登记为准;同户籍内与房主无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不纳入家庭成员范围。
四、租金补贴发放方式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由市、区两级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无异议的符合租金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汇入保障对象银行指定账户。
五、租金补贴年审及动态管理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年审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每年12月份由保障家庭申请,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分别对申请和已纳入租金补贴发放范围的家庭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审核。
市、区两级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审核情况发放租金补贴,并逐户建立相应台账。
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租金补贴年审手续的保障家庭,视为自动退出,停发租金补贴。
六、租金补贴取消和退出
市区已享受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选择调整其他住房保障方式的应及时停发租金补贴,其中选择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从签订(或通知签订)购房合同的次月起停发租金补贴;选择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从可取得实物配租房屋钥匙的次月起停发租金补贴。
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放弃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因家庭住房、收入、财产改善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租赁补贴保障家庭中申请经济适用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接到经济适用房购房通知两次均放弃购买或接到实物配租选房通知放弃选房的,不再发放租金补贴。
对未租赁住房却提供虚假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终止后不再续租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告知住房保障部门的以及未按规定申报有关信息的,住房保障部门有权予以停发租金补贴,并追缴违规期间已领取的补贴、记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及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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