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更好地执行汽车停放收费政策,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盐城市区住宅小区、车位租金和汽车停放费现行政策做了进一步明确。
近日
为更好地执行汽车停放收费政策
市物价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对盐城市区住宅小区
车位租金和汽车停放费
现行政策做了进一步明确
一、汽车停放收费管理形式
(一)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含机械式立体车位)和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代表)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汽车停放费标准。
二、汽车停放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车位租金和汽车停放
政府指导价标准
备注:机械式立体车位汽车停放费另加运行费用,运行费用按实分摊,包括运行电费、维护保养费和定期检测费。
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为业主服务的搬家车、送货车等车辆免收汽车停放费。
2017年7月5日前,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人与使用人已签订合同或约定了租金标准的,按已签合同或约定执行,合同或约定期满,按期满后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三、汽车停放收费行为规范
租金由车位专有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分别核算;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和住宅小区入口处醒目位置公示汽车停放收费标准,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四、汽车停放收费监管工作
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的汽车停放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小区汽车停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调处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工作中的矛盾纠纷。
盐城市物价局、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盐市价发〔2011〕58号)、《关于明确市区住宅区地下机械式立体车位汽车停放费问题的通知》(盐市价发〔2016〕13号)《关于明确盐城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库)租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盐市价发〔2017〕33号)于2018年6月5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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